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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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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11/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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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张掖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张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拆违、出新、美化、亮化”为主要重点,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门店招牌设置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轨道。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审查批准。设置人凭核准的《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表》和《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彩色、A4规格)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招牌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招牌。一栋建(构)筑物或相邻、相对一体的建(构)筑物,制作的门店招牌要达到色调、规格、材质基本统一、并与周边街景协调一致。   第六条 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八)影响古建筑、仿古建筑风貌,影响名胜古迹外在形象、妨碍旅游观瞻的;   (九)其它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一户门店业主,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第九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条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一条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玻璃幕墙上,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宣传画等。   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霓虹灯广告牌,或者在不影响采光的前提下,在玻璃门窗的内侧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