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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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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60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09年6月15日十届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和本市户籍全体居民;(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五)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县、区为统筹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事务。市、县(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设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五条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保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六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管理制度。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七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称为参保职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称为参保居民。第八条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依照本办法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以下称居民医保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一)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二)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三)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称困难企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第三章医保基金的征集第十条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以下分别称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和医保救助基金)。医保基金实行分户核算、分账管理。职工医保基金分为:个人账户、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分别称个人账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充医保基金和公务员补助)。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