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孟德斯鸠: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室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4月13日内部刊物以案说法...王某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案...【基本案情】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规划委下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审定了德源花园公寓工程的设计方案,。2004年1月,北京德源花园置业公司向市规划委申请核发此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发改、人防、消防、园林及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2004年1月20日,市规划委向德源花园置业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向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此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测算,结果是符合规范要求。建设部维持了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此项目位于王某居住的12号楼东南侧,且两建筑在东西方向的法线未重合,对于此种相邻形式的建筑,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建筑间距,故应遵循《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确定的“不小于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关于建筑防火间距的审核,消防机构并未提出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意见,因此王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问题提出】是否有必要在行政许可案件中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案例研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本案分析】本案是一起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案件,该类案件审理中反映的问题在对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筑间距问题和日照问题,在对这两个问题的审查过程中,反映出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不足,体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许可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本案中,市规划委是遵循“不小于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依据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在防火审核意见中未提出该建筑与周边建筑存在消防间距不符合规定意见的情况下,市规划委向德源花园置业公司颁发了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法律的缺失,法院在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结合适用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认定被告上述确定建筑间距的做法从合理性原则考虑并无不当。。本案中,德源花园置业公司在申报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即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了日照影响分析测试,结果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设计规范》。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又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日照分析测试,结果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原告关于日照影响测算的个人判断不能代替、推翻专业技术知识对日照影响所做的测算和得出的相应结论。从行政合理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