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正版软件使用规定2014版正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和省、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部署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及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禁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第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卸载政府统一采购安装的或单位购置安装的正版软件。若正版软件发生异常问题,须报请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自行卸载的,责令承担软件的所有费用,并由科室负责联系电脑公司重新安装整改。第六条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股室站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第七条局机关成立相应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局机关软件正版化日常工作。第八条办公室是局软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规定,承担局机关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和台账登记。第九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负责人为股室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股室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第十条办公室应当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版权保护意识与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财务室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第十二条办公室应当将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进行集中存放和保管。第十三条局机关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的软件,应由使用人和股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第十四条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四)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第十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第十六条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每年结合机关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