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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同名163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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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同名16302).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1/1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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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同名163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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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同名16302)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5日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三条开发、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均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城市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尖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块的地面现状、宗地图及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出让的年限和形式; (二)项目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三)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拆迁安置的具体要求; (四)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方面的要求; (五)出让底价。前款项目提出的时限,由市、具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符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要求; (三)土地开发建设年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及付款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者是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规定付款货币的种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预期土地使用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列资料;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具有的资格要求; (三)建筑物的出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宜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并予以公开。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1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定金,余额应当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按本条件第十四条规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期提供出让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