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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doc

上传人:phl805 2019/11/18 文件大小:1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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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作者:————————————————————————————————日期: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刘钰律师[内容摘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律义务。本文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青年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弊端等几个方面,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多视角论述了本文作者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见解。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目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定的义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由于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化解自身遇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弱势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需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1、法律援助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开始于律师们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后来逐步演化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保障制度[1]。但不论是律师们自发的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帮助还是后来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具体提供者。2、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国传统文化息讼、厌讼,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讼师、讼棍”。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堪称中国律师的鼻祖,他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别人打官司,但他最终被统治者处死。在邓析子之后直到清朝末期,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律师制度,也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更谈不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物质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社会弱势的关注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维护更多依赖于丛林法则,弱肉强食。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改善,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对同类的关怀程度逐步增多。在对资源的争取、给予、取得的冲突中,人们的权利观念逐渐形成。权利观念的进步与权利能力天然不平等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导致能力较差者需要能力较强者的帮助。律师作为私权的代表,参与法律援助,对社会弱势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4、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实践被制定成国家法律。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经过一定社会实践的积累,最终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因为法律不过是把社会重复的行为固定下来,并最终成为普遍性的规则。中国在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同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5、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中国历史上,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始,国家的公权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同时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到后来的商鞅变法,公权力已经很强大,私权的空间更小。此后中国社会呈封闭性发展,文化领域也因为“独尊儒术”而视野狭窄,自然科学严重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