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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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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益物权.ppt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11/18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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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用益物权【导入性问题】:,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那么,私主体应如何对公有的土地加以利用?、收益为内容的财产权,既如此,为什么承租人的权利并不被归入用益物权的范畴?《物权法》既已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为什么又同时规定了地役权?这是否有叠床架屋之嫌疑?第一节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意义《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他人之不动产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的物权用益物权的社会、经济功能物尽其用确定稳定的利用关系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仅以不动产为限为什么动产上通常不能设立用益物权我国土地公有制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影响用益物权以物的利用为内容,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设定多个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设定、移转等通常都需要登记用益物权的设定有的为无偿,有的为有偿,依当事人约定或设定的目的而定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上的四类用益物权均为意定物权,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以合同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并非仅取得“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对人权)登记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设立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由于我国登记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本身的缺陷,《物权法》较多地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四、民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长期性、有偿或无偿。可以转让、继承(非对人性)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权性质地役权: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永佃权:对他人土地进行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典权: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予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居住权”的存废认识用益物权《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有“居住权”(第15章)第180条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第181条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第183条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租,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85条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问题:如何能稳定地确保居住人的居住权利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意义《物权法》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二、特征客体为农用地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内容:对集体土地进行农业上的利用原则上具有无偿分配性有期限性耕地30年三、设立与权利转让《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一、意义权利人依法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二、特征客体为集体土地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分配的方式为权利人所获取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私人住宅之目的而对土地加以占有和使用三、设立申请、核准(行政色彩浓厚)未明确登记的意义四、处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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