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二、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0日成都市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