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7
文档名称: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71KB   页数:4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11/19 文件大小:7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个人或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安全原则】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保监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主体责任】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第七条【资质要求】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八条【责任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新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社会组织】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责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且为举报人保密。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监护人应当积极履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举报。县级人民政府第二章电梯的生产、采购、销售第十二条【电梯制造者的义务】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电建设单位必须为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为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因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或者电梯零部件。第十三条【电梯的选型】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人身安全、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宜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电梯轿厢、机房、井道不得设置和安装与电梯无关的设备和设施。第十四条【监控系统】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有效运行;鼓励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应当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单位应当对采集的数据和图像等信息保守秘密。本办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电梯,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省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对配置、加装、管理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进行规范指导。第十五条【电梯销售者的义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他电气元器件、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六条【施工者的义务】电梯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