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多层及高层住宅工程。精装修住宅工程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应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及本文实施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室内空间尺寸;栏杆安装质量;门窗安装质量;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检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分以每户住宅和公共部分走廊(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外墙、地下室为单位划分单元或检验批,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出具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一),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住户。第八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第九条凡建设单位无故或隐瞒未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一)交给已出售或安置的住户,一经查实将作违规不良行为上各地网站通报处理。第十条竣工验收时,对工程实体的检验按户为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如下:多层住宅每一单体工程抽查不少于20%且不少于2户;高层(含小高层)住宅抽查每幢不少于10%且不少于4户;住宅小区抽查按每幢不少于10%且不少于2户;别墅、排屋抽查按群体幢数不少于30%,少于10幢全数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要检查分户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对无问题的也要进行复查抽检。第十一条分户验收检测(即实测实量)应分别按附表二、七、八《检查记录表》进行。第十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对未涉及的住商楼的商业网点、公寓式住宅及公共部分(包括地下室)均按国家有关现行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绍兴市质监总站有关验收文件要求执行。第十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建筑、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公共部分工程(建筑、安装)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及《住宅单位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的监督抽查记录应归入监督档案(即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各方主体应按各自需要及归档要求,分别做好归档工作。2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实施细则1:激光测距仪。每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共测5点,其中距墙四角500mm处(对角线)各测一点,中间测一点。:激光测距仪。每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共测4点,其中净开间、净进深距墙边300mm,~。验收要求:同一房间净空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值不得超过30mm,但当楼板跨度≥4m时,中间点与周边点的极差不超过40mm。实测净开间、净进深其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20mm,极差值不超过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