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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电商法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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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3431315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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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网上购物逐渐增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权益所构成的威胁或潜在威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这就使得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滋生了网上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也容易产生交易纠纷。,这就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在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存在被非法收集或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潜在的威胁。,一些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变得越来越突出。 . 隐私权隐私,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个人私生活、财产状况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 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网络隐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2)秘密性,即权利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侵犯隐私权的原因:(1)互联网的开放性(2) 网络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形式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侵害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开他人的隐私。、监看他人电子邮件或者恶意攻击。。。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置之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失;(3)损失事实,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将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其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给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法律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缺少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只有少数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