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一)生产、‰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计征;商品、‰计征;商品、‰计征;(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被委托部门或者单位可按实收总额的2%-5%取代征手续费。第七条从事种植和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河邃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可按季或月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第八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部门按季或月对纳费人下达缴费通知书,纳费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纳费人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应提交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审核后,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费人凭此据纳人生产、经营成本。第九条城镇职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10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一次性代收后于11月底前交当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第十条纳费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专损,需申请办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缓缴、减缴或免缴手续时,应当在缴款期限内报送缓、减、免缴申请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文件等有关资料。缓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但不准跨年度缓缴;减缴或免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一条由平原县(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