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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11/2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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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发文文号: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发布发布时间:1997-8-18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动、***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第九条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