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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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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11/2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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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本省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保护区划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主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的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第八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烟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产田土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土;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土; (五)良种繁育基地。第九条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一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发展林果业;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