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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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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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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8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1-05【生效日期】1990-01-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1989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5日颁布实施)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第四章监督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权,通过实施监督,支持和促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受监督的机关应当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范围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三)本级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及其司法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应用的解释是否正确;  (六)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七)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者罢免、任免、撤换、撤销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八)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监督的形式和程序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采取下列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汇报;  (二)审查文件;  (三)视察和检查;  (四)调查和特定问题调查;  (五)质询和询问;  (六)督促办理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八)其他监督形式。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员半数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认为应该再次报告的,有关机关应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就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