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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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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docx

上传人:luyinyzha 2019/8/14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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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9-28【生效日期】1996-09-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第三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和程序第一节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第二节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第三节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节执法检查第五节视察第六节听取、审议述职报告第七节组织代表评议第八节受理申诉和意见第九节质询第十节特定问题调查第十一节撤职第四章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承办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设在地区的工作机构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办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五)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依法联名提出、没有列入大会议程、经主席团决定立案交付有关机关办理的议案;(七)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和意见;(八)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三)依法履行审判、检察工作职责;(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和意见。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的和检举和控告,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失职行为实施监督。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勤政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听取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三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和程序第一节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议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主任会议提议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提议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组***员依照本款规定提议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