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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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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暂列金额的说明1、第2页,、第8页,,第1条3、第8页,,第1条4、第8页,,第6条5、表-12-1暂列金额明细表注:计价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包含的暂列金额:1、第340页,、第343页,,第1条3、第347页,、第348页,、第352页,、第14页,【条文】。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要点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2、第29页【条文】:1暂列金额;【要点说明】“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但在“03规范”的实施中,由于对“预留金”的定义不是很明确,因此,招标人往往回避“预留金”项目的设置。其原因主要是不能正确认识“预留金”的作用。此次修订,在定义中明确了设立暂列金额的目的。因为,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是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规律决定,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发包人的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存在其他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就属于承包人(中标人)所有了。事实上,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任何金额都属于中标人的,是否属于中标人应得金额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暂列金额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就不会再出现超过合同价格的情况,是否超出合同价格完全取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