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之我见日前,我看了某 BBS 上主题为“强烈呼吁保留优秀公务员晋升的级别工资”的讨论,其内容可概括如下: “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晋升一个级别工资。可在执行《公务员法》的过程中,这些在国家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公务员,他们通过辛勤工作已经得到肯定级别工资,却被无缘无故的取消了,这是很不公平的,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可以看到,《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公务员法》的基础,它规定的鼓励政策,是引导公务员勤奋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且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它理应得到《公务员法》的肯定或保留,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是有勃于政府公信力的。而后,我在百度贴吧看到一个题目为“强烈要求正视并明确深圳公务员晋升制度”的帖子,内容大约如下:“在我工作的单位,有极多公务员工龄超过 10 年,年龄超过 35 岁的低级公务员,长期没有晋升的机会,不能得到重用,没有机会施展才华,空有工作经验而没有用“武”之地,这是深圳的损失,也是国家的损失呀!……实际上干活的都是这一帮低级公务员,晋升却没有任何机会,真是令人伤心呀!”我顿时意识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健全是如此的影响着我国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我国,作为一个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中。而我国公务员的晋升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近年来越发的引人注目。首先,国家公务员晋升的原则。 。在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时,必须坚持既要重视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又要重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要根据工作成绩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职务升降的标准条件和过程等要公开。升降的标准条件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晋升的机遇要相对平等。在选人时,在程序的设计上坚持在众多的对象中通过比较鉴别和答辩等,层层筛选,优胜劣汰确定晋升人选;二是激励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做到优升劣降。 ,国家公务员晋升的条件。 。规定拟晋升人员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 。晋升科级正职、处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副职、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司级正职、厅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部级副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等,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规定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正级以下的职务,须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晋升副处到正司厅级职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如性别、民族等要求。然后,我们主要要关注的是,公务员晋升的方式。 。它是指上一级职位出现空缺时,由本部门职务较低的公务员升任补充。该制度尽管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队伍的稳定,但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晋升方式缩小了晋升人员的选择范围,不利于人才交流,并且易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