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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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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1/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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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准政府的管委会模式。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全权管理高新区的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政策的出台等事务,带有行政管理和服务供给的双重色彩。管委会具有政府的职权,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因而是一种准政府机构。这种管理模式一般存在于规模比较小的高新区,某些大型高新区在发展的早期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如宝鸡国家高新区、杨凌国家农高区、西安高新区、烟台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即采用了这种模式。(2)高新区与地方行政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或者是由当地政府机构直接管理高新区,只挂一块牌子,而不成立管委会,把高新区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政策、招商引资等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统筹考虑,合二为一。这种管理体制一般来说适应于整个城区或行政区都被划为高新区的情况。如山东省青岛国家高新区就采用了“四合一”的管理体制。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市老人国家旅游渡假区和崂山风景区的发展与整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合在一起考虑,统筹管理,四区四块牌子,一套班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以公司为主体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由一个非盈利性的公司负责高新区的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开发、发展公共事业、供给公共产品,政府与大学不再介入高新区的具体管理事务。这在工商业比较发达、市场机制完善的东部地区比较多见,如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的高新区就存在这种体制。这种模式首创于“蛇口”,在上海的漕河泾、闽行、虹桥等开发区,紫竹科学园和浙江宁波的大谢开发区得到推广。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管理体制不顺。这主要表现在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没有在法律上确定下来;高新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这使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外协调、出台政策、招商引资、整合科技资源和构建要素通道等活动中颇受制约;特别是在与地方政府协调方面所受的制约就更大。高新区管理本身是一种按块划分的工作,而政府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着复杂的条条管理,条条管理的方式与政府特定的职能部门相对应。政府的条条管理要求上下对口,将上下一条线式的纵向管理延伸到高新区中。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婆婆太多,干预频繁,摩擦增加,协调成本增大等问题。(2)传统体制回归。受传统习惯的驱使,相当一部分高新区要求管委会向政府部门方向发展,明确其行政级别,对区内公职人员实施公务员制度,扩大编制;而地方政府要求高新区的管委会与政府对口设置机构,强调条条管理,过多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高新区的发展,较少运用市场机制的力量发展园区。所有这些都导致传统体制在高新区大有死灰复燃的趋势。(3)职能配置不到位。从目前情况看,高新区的功能主要有招商、生产、出口三大项。但经济管理中的保障职能、城市建设管理职能、社会事业发展职能、社会保障职能、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等尚未配置到位。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建立区内社会保障体系,职称的评定、科教文卫的发展、对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的建设、商业设施的开发、环境保护、旅游娱乐等活动的管理、行政执法的保障等权九依然要等上一级地方政府审批。职能配置不到位无疑影响了高新区管委会作用的发挥,制约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