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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中小学校长离任交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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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中小学校长离任交接办法.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9/11/23 文件大小:2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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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中小学校长离任交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南县中小学校长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中小学校长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小学校长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中小学校长履行经济责任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离任交接对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长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学校负责人;第三条离任交接时间:各中小学校长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学校负责人在办理调任、转聘、免职、辞去公职、退休、辞退等手续前进行离任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的30日内办理完毕。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末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数情况;(二)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单位应收、应付款项明细情况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作说明。包括应收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基建维修款等各种费用支出;(三)任职期末专项资金明细情况。包括资金规定用途及未下拨原因说明;(四)任职期末单位所有结余资金和银行存款明细情况;(五)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及与外单位资产出借、经济往来等情况说明,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六)任职期末未了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和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七)任职期末尚未完成的决策事项和尚未兑现有关经济政策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八)离任校长(负责人)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软盘等物品或资料;(九)离任交接的内容随着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的变化而调整。第五条离任交接程序:(一)发出《通知书》。县教育局在办理有关校长(负责人)离任手续前,向离任校长(负责人)发出《平南县中小学校长离任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离任交接提出具体要求,并抄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局计财股、局人事股和接任校长(负责人)。(二)填表。离任校长(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0日内,组织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交接内容,逐项做好清点、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做到真实、完整,按规定填写《平南县中小学校长离任交接书》(以下简称《交接书》),每一项交接内容都必须有依有据,附上佐证材料,经核对无误后,交由接任校长(负责人)核实。(三)核实并公示。接任校长(负责人)接到《交接书》后,在5日内做好核实工作,如交接双方对交接内容有异议的,由教育局组织计财股和人事股共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计财股和人事股将核查的情况书面报局党工委,由教育局组织交接双方核对确认。对经过交接双方核对确认的《交接书》内容(除涉密外)予以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日。教育局如收到有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计财股和人事股共同对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作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后,据实更正有关内容,离任和接任校长(负责人)重新确认《交接书》。(四)交接。公示期满后,对《交接书》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并重新确认后,由教育局组织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局计财股、局人事股和离任校长(负责人)所在单位等部门人员举行交接仪式。,由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局财务股、局人事股负责监督,各监督成员要指定专门的股室负责交接工作。参加监交人员要签名负责。(负责人)离任交接在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进行,离任者和接任者在《交接书》上签名,一式七份,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局办公室、局计财股、局人事股各保存一份。交局办公室的《交接书》须附上佐证材料。,可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先临时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接收。,《交接书》经局计财股、人事股和离任校长(负责人)所在单位核查确认后,由接任校长(负责人)接收。、人事股负责离任交接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第六条交接资料作为永久性档案由县教育局进行保管,计财股应将交接内容记录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资料。第七条离任校长(负责人)移交的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校长(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任交接资料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离任校长(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因此泄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九条离任校长(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组织部门或纪委监委督促办理,必要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