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09〕101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號工措旋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更加规范,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旋费用真正做到单列和不可竞争,同时又能确保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自发文之日起,凡在本市范围内尚未办理承发包手续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除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通知》中的规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和使用管理还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要求;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经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或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需增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明确约定;对创建县(区)优胜标化、市优胜标化(含达标)、省标化工地的必须单独约定奖励费用。二、建设单位必须单独支付安全防护、文明號工措施费。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第一次支付不得少于总费用的60%;其余费用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前单独支付完毕。总费用支付按如下办法确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按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旋工措旋费报价确定;实行费率标招标项目按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在施工图预算中确定;直接发包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厅《通知》中规定的下限值,并也在施工图预算中确定。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一次支付证明表》(见附件)、支付票据(复印件)及支付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前置条件之一。四、主体结构完成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剩余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审查剩余费用的拨付证明材料和费用的到帐情况。计划到期内未拨付的,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同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施工单位编制號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现行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项目、投入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具体实施。六、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 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计费基数的工程量等有变动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增加费用和奖励的最终计取按合同相应的条款必须做出调整。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