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委托持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月日在北京签署: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鉴于:1、甲方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2、乙方为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该比例中不包括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的股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持甲方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有权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同意可以对标的股权稀释,稀释比例与其他股东的稀释比例相同。,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甲方仍委托乙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乙方,则甲方有权按股权比例取得对应的剩余财产。,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有权选择():;。,除非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得就标的股权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上述标的股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标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