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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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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dongmengguoji 2019/11/2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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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贷后管理的针对性,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农信联[2007]10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和表外信贷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以下简称“十级分类”)是指按照相关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客户的违约风险和特定的交易风险,将其细分为十个等级,以准确揭示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以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分层级的信贷指导意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提取和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十级分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充分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五条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各相应等级信贷资产合称为正常信贷资产,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第六条十级分类根据不同的借款对象,将信贷资产分为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和个人客户信贷资产。法人客户信贷包括:一般法人客户、小微企业客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客户信贷包括:农户贷款、城市自然人贷款。根据各类客户风险特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七条十级分类采取“按季分类、按月调整”的办法,即各经营机构按季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一次十级分类,同时将十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按月监控和调整,按月统计上报十级分类结果。第二章核心定义与分类方法第八条 信贷资产质量十级分类分别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损失级。与五级分类对应关系如下表:十级分类级数五级分类名称十级分类名称1正常正常一级2正常二级3正常三级4关注关注一级5关注二级6关注三级7次级次级一级8次级二级9可疑可疑级10损失损失级   第九条本细则对十级分类的核心定义采用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风险特征和贷款类型的不同,在制定具体分类标准时对核心定义进行具体细化。正常一级: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