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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利用法律观——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意义.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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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权利用法律观——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意义LegalPerspectiveoftheuseofdebts王健吕崇华【学科分类】债权【出处】《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摘要】债权利用是一种财产利用的方式,债权法正由“以请求权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权为中心”。通过考察债权利用的历史,我们发现债权的利用方式以债权的转让为开端,然后是债权的证券化,再就是时下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了。【关键词】财产利用    债权利用债权转让    债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写作年份】2004年【正文】    一、财产的利用与债权的利用  财产不仅被占有,更要被利用。人类对财产的利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设定用益物权利用财产  在非商品经济社会里,商品比较缺乏,交易也不发达,人们更注重的是财产  的所有或占有关系,对于财产也往往是自己使用,因此,在当时的社会里,法律的保护也是以财产的所有或占有为核心。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已不能充分适应社会各种财产利益的需求。一方面,社会总体财富有限,满足普遍所有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出现了拥有某项财产的人们并不直接对其财产加以利用,而另一些非财产所有人在没有能力或不必要购买时,却急需公然稳定且合法地占有使用某项财产的情事,于是,巨大的经济力量促使所有权权能质的分离,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应运而生,它以物权特有的方式提供了非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利用他人财产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可能性,满足了非所有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财产的所有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来获得一定的收益。随着用益物权的日益发达,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乃至整个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法也由“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设置用益物权,已成为对物进行利用的主要形式。  (二)设定债权利用他人之物  除了设定用益物权利用他人之物外,人们还可以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债权  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例如,租赁制度、借贷制度均可达此目的。通过设定债权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在实践中涉及的范围很广,除部分消耗***资料(如燃料、食品等)是由个人所有、个人使用外,其他消耗***资料(如衣服)和大量非消耗***资料(如汽车、房屋、家具等)都可以从所有人那里租用,金钱也可以借贷,而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也都是由所有人之外的人(主要是公司)来利用。同时,财产所有人通过债权的设定来获得一定的收益。史尚宽先生将这种现象定性为财产之债权化,他说:“古时社会,私法生活为身份本位。乃至经济生活发达,遂成为契约本位。梅氏所谓由身份到契约者是也。此私法生活之契约化,亦即债权化。不独身份关系如此,具体之财产及其他生活之资料,亦有债权化之倾向。此盖由于物的财产有使其尽量发挥经济效益之要求,财产所有人自己不必直接为使用及收益,得以之委于他人(自己为出租人、委托人)而收取债权的利益。此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之分离,亦即物的财产之债权化也”。  (三)债权的利用  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般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因此,在当时,债权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一般是不能也是不许转让和流通的,更谈不上利用的问题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发达,特别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如果还过分强调债权的人身特性,必然要妨碍交易的便捷和灵活。此时,债权有了财产化的倾向,贯穿于社会财产权之中。之所以如此,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