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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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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11/24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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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前参保但尚未退休的人员,除按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要老金外,还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97年以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合并运营管理的方法)”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用公式表示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注:该表数值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a=(X1/C1+X2/C2+X3/C3+……+)/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四、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