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医疗垃圾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57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医疗垃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1/24 文件大小:5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医疗垃圾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垃圾管理办法医疗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管理,防止医疗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诊所、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血站、医学研究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等医疗垃圾的产生,以及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不含中药类废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危险废物。第四条医疗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统一收集、密闭运输和集中焚烧的办法进行安全处置。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卫生、药品监督、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实行市场准入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取得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承担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置场所,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医疗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卫生意识。对私自转移、处置医疗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八条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垃圾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九条医疗垃圾实行分类收集。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第十条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对传染性垃圾必须及时进行焚烧处置。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无能力处置医疗垃圾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有偿处置,其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禁止回收使用或者销售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第十一条从事收集、除尘滤布贮存、处置医疗垃圾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医疗垃圾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垃圾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三条对医疗垃圾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垃圾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垃圾识别标志。禁止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第十四条医疗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弃物运输管理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沿途洒落和泄漏。第十五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垃圾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十六条医疗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压滤机滤布厂家贮存和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