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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实施细则修改知识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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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PCT实施细则修改 (2004-2010)条法司编译自WIPO网站“AmendmentstothePCTRegulationsArchive”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主要修改部分增强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EISPE)系统指定系统的概念和操作签字的要求,申请人有关的指明和委托书相关文件2002年9月23日至10月1日以及2003年9月22日至10月1日召开的PCT联盟大会通过的修改详细信息(包括大会报告PCT/A/31/10和PCT/A/32/8)请参见uments/en/document/govbody/wo_pct/:主要特征覆盖第I章和第II章程序但第I章和第II章在法律意义上各自独立每件申请都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I章:IPRP=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第II章:IPRP=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主要区别第I章:IPRP制定过程中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不能会晤也不能修改第II章:IPRP制定完成前可以和审查员会晤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EISPE系统:第I章如果申请人未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局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为基础制定“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I章))IPRP(第I章)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被传送到指定局使公众可以获得(但不像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进行“公布”)但不早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EISPE系统:第II章如果申请人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成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例外情况:国际初审单位决定不接受某些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根据条约34条进行的修改和/(a)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意见陈述不传送国际初审单位(仅根据条约34条进行的修改/答辩)“正常”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制定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II章)(=现在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第II章)被传送至选定局并由国际局代表所有选定局作出请求使公众可以获得,但这不早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EISPE系统: 提交修改的期限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新的期限: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a)所述声明)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注意:对于已经通知国际局不适用第I章30个月期限的国家,为了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从20个月延长至30个月,提交要求书19个月的期限继续有效下列各国已经通知国际局自2002年4月1日起不适用第I章的30个月期限,并且只要修改后的条约22(1)的规定继续与国内法不符,上述不适用继续有效(7个专利局—2004年7月26日):条约22(1)修改的期限(30个月)的不适用如果19个月届满前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则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或21个月之前* 当为了欧洲专利的目的指定该国家,从2002年1月2日起,EPO适用的期限是31个月** 当为了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专利的目的指定该国家,从2002年4月1日起,ARIPO的适用期限是31个月CH 瑞士*FI 芬兰*LU 卢森堡*SE 瑞典*TZ 坦桑尼亚**UG 乌干达**ZM 赞比亚**EISPE系统: 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下列条件满足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将启动国际初步审查:初审要求书适用的费用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a)规定的期限届满,除非申请人请求尽早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