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审计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和《德清县乡镇(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分类审计遵循原则(-)任期必审的原则。凡是由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期内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上,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注重提供和反映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三) 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的原则。(四)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坚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政财务收支项目的有机结合。二'审计对象分类办法(-)各乡镇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规模较大的单位为A类单位,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两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任中审计不少于一次。(-)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为B类单位,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进行任中抽审。抽审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1、 群众对遵守财经纪律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2、 以往审计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比较严重的单位;3、 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4、 由于其他原因,县委、县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