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一)申请书(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二)任命书(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任命书内容如下: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三)首席代表履历(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张2寸标准彩色照片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刻制公章:公安局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海关备案登记:海关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独委托代理)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单独委托代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原件)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从事的业务范围(5)首席代表的姓名(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