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四)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五)乡镇人民政府;(六)市、县两级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为“市级授权组织”和“县级授权组织”)。临时设置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二)坚持适当、协调、精简、统一和效能;(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四)严格法定程序;(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强制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级授权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县级授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市政府派出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据对县级政府的管理规定执行。驻地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章起草第八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组织起草;多部门起草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必要时也可确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多机构起草的,应明确主办机构;必要时也可确定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强的重要行政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事项,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协商一致。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第三章审查和决定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审查,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进入研究决定程序。政府制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