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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成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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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成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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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成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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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李秀成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李秀成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秀成,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毛延亮,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天衡剑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78号。委托代理人杨叡,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天衡剑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78号。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春霞,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司法所所长,住单位宿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委托代理人张虎森,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支部副书记,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90号。原告李秀成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成诉称,2004年9月期间,被告在进行所谓的土地确权和股份改革时决定原告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权益,不发给原告《农村土地确权证书》,自2004年以后,原告享有的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收益分配被剥夺。《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也规定:“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方资格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之间权利平等。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依据上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之规定,原告属于百泉庄村集体成员,对本村集体财产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被告不给原告发放《农村土地确权证书》的决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属违法行为。同时,自2004年以、被告向原告发放《农村来,百泉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被告均未对原告分配。故起诉请求:1土地确权证书》;2、;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范围》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这一规定,《解释》调整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等纠纷,至于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