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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棚户区改造2017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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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棚户区改造2017计划.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11/26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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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棚户区改造2017计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州棚户区改造2017计划宿州棚户区改造2017计划篇一2016年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2016年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1725套;基本建成12650套。二、改造范围包括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三、进度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开工任务,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建成任务。四、改造方式大力推进、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6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在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年的县(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建安置住房。引导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五、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棚改项目进度。要尽快将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并建立年度项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将棚改安置项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确保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二)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要抓紧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通过公共预算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切实用好各级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四)发挥开发性金融等支持作用。对承接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积极争取中央棚改专项建设基金。(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六)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七)继续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对各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扣减评价分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民生工程考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组织落实(一)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进展缓慢的实行约谈制度,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巡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进展缓慢和问题较多地区限期整改。(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宿州棚户区改造2017计划篇二2016年池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池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池州市财政局2015年9月22日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和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推动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快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购房券”安置方式,且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第三条为方便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