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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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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指南.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6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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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穗劳社函〔2008〕509号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为做好今年7月1日实施《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劳社就〔2008〕2号)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到本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所有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了解掌握相关办事程序。在不违反有关原则的前提下,为方便用人单位、群众办事,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实际对办事指南进行调整,简化办事流程(需要办事指南电子文档的请与本局就业处联系,电话:83179252)。附件: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2、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3、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4、劳动者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5、失业登记续期办事指南(窗口办理)6、退出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7、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事指南(窗口办理)8、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办事指南(窗口办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五月七日(承办处室:就业处,电话:83318519)附件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一、受理条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gzsc.)。三、办理时限(一)即时办理。(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四、收费标准不收费。五、办理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七)《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八)《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办法》六、领件须知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七、受理部门(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1、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附件2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一、受理条件(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二、需要提供的资料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如下材料:(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