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案例分析题1.【案例】2011年4月1日,英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1)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投入丙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2年4月1日之前缴足。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2年2月,甲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外商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3)丙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大于900×1/2=450(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2)乙公司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3)丙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认缴3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50万美元,150/300=50%;乙认缴2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00万美元,100/200=50%,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亦符合法律规定。(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以丙企业名义所贷的款项缴付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根据规定,外国投资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