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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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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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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第八条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环保总局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参与国家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凡从事环境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环境科研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法人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符合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坚实的学科基础,有原始创新能力,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业绩。
,具有培养高级研究人才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学术气氛良好,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能够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报批程序
,可自愿填报(以下称,编写提纲见附件一)。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环保总局;国家部委和环保总局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国家有关部门直属院所、高等院校要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管理的环保科研院所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审查后择优上报环保总局。
、筛选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以下称,编写提纲见附件二)。
,对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论证委员会中以相关领域科研人员为主,论证委员会要提交论证意见。
,经环保总局批准,申请单位按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