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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法.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11/2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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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近日密集下发了9个文件,相继调整了系列社保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从7月1日起,除了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外;还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表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基数过渡期 缴费基数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2013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014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2015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注1)注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