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 、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 ; ; ; ; 、平面规划图。 ;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二)延期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变更申请。 ; ; (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