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2
文档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doc

格式:doc   大小:51KB   页数:3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11/28 文件大小:5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3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为了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另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至3行,11至15行。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至15行。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表样(略)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3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6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