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地补偿新探【摘要】征地补偿标准长期以来是征地矛盾的核心,本文试图从农民发展权收益分析其缺失部分,提出了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应该包括基于土地的发展权收益,并以阳市征地案例为资料,测算了农民参与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关键词】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发展权收益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我国历次征地补偿制度改革中,征地补偿基本依据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现行主要方法有“年产值倍数法”和“征地区片法”,但这两种方法均是基于被征收土地原农业利用方式下的补偿,没有考虑到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或市场价格的补偿。在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相关制度中,没有把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权利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也是当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实际上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分割问题,对于土地利用中涉及的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人三方来说,要达到效率最优,就应努力找到一个利益分配的均衡点,让三方在这一权利的实施中均有利可得,真正做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二、基于未来用途的征地补偿构成设想从补偿的构成来看,目前的征地补偿涉及了对土地资源及其地上投资、搬迁居住等几个方面的补偿,只体现了土地作为劳动生产资料价值的一面,而对于土地本身增值、预期收益、养老保障、社会稳定等价值功能以及被征地灭失后所产生的连带损失的补偿未能有所体现。遵循“完全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本研究认为征地补偿标准的构成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发展权收益。对比现行政府补偿制度,缺失的正是农民以土地为基础的发展权收益。三、发展权收益的测算土地发展权价格是转让土地发展权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即土地发展权的交换价值。本文所研究的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价格实质上是征收过程中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价格与现状利用性质下的土地价格之差,也即土地增值。增值产生的主体是土地,农民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理应享受增值;同时,被征土地区位条件的改善、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是土地产生增值的主因,而这个主因中政府的作用是明显的,相关费用也来自政府投资,所以政府理也应享受增值。基于公平原则,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应按照农民和政府双方的成本比例作为分配标准。(一)农民成本的核算征地过程中,农民失去土地及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费,因此,可以通过核算土地市场价格和发展权收益作为农民成本。1、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当前征地工作面临的形势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的诉求,根据现代产权制度建设要求,以城市国有土地市场评估相同的理论和方法作为指导,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等传统方法测算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2、社会保障费测算:依据现行政策,并结合当地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经济承受能力、农民实际状况等,建立适合于当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的征地补偿中,应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与再就业保障。医疗保障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测算,农民未来承担的交费义务的贴现值,作为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费用,其计算公式为:P医疗保障=Sr×11(1+r)nn=A预期寿命A失地农民平均年龄式中:P医疗保障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费用;S依据缴费标准,农民每年自己承担费用;r折现率;A预期寿命征地区域公民的平均预期寿命;A失地农民平均年龄被征地农民平均年龄。养老保障费:按城镇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