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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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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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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开发办、民宗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县财政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监察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乡(镇)财政所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扶贫资金项目专管员,参与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竣工项目管护等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2期目标。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的相关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组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和生态能源建设等;(二)支持贫困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的加工业。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四)贫困农民劳务技能和扶贫政策及扶贫业务培训。(五)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鄂政办发[2004]49号文件执行。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二)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三)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四)各种形式的有偿使用和偿还债务;3(五)基建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六)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总体规划,整合资金存量,按照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投向不变、统筹捆绑使用的原则,分年度编制扶贫项目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实施项目管理。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指标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州备案后执行。第八条实行扶贫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经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财政扶贫项目承包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由县直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独立法人单位。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公开确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