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1/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第六条(分类管理)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第十三条(饲养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