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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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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xyb333199 2019/11/3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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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我省法治进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法律服务和委托人。第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范围是: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和协商收费。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鉴证、实行计件收费。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涉及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或协商收费。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办理鉴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但收费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债务标的30%以内。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到本乡镇区域以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按规定标准收费。第八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收费。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按一定比例从公证费中提取服务费。第十条经乡镇法律服务所鉴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已付出的工作量,退还当事人60%调解费;对经过调解,当事人中途要求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当事人50%调解费;对收案后尚未调解,当事人要求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90%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免费进行调解。第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第十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第十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