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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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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11/3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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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二节客运经营第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第十二条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班线客运,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不得定线定点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四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第三节货运经营第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在承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撒、扬尘、泄漏。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方案,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十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与管理。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站(场)等级、建设规模、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核定道路客运站(场)进站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的数量。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