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日期:2019年11月30日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原电力部《电力设施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在发电主控室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水喷雾、喷淋灭火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第三条火灾报警系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在该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安监部是本厂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消防部门及大唐公司、厂部有关火灾报警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三、定期组织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查出的隐患应限期改正。四、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五、负责制定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做好经费的预算和落实工作;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必要时应向当地消防机关报告。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的执行。第六条厂设备、策划、财务等部门应协助安监部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第三章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第七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挪用。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一、熟练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故障,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并将资料存档;三、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安监部报告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突发事故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报告。第四章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第九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并予以落实。第十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聘请或委托专门从事检测、清洗维修保养的企业进行。第十一条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化管理的内容包括:一、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