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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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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11/30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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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动物诊疗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是动物疫病防控的后备队伍之一。各地一定要站在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为养殖业提供多元化的技术服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加强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管理,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管理,积极鼓励动物诊疗从业人员组建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二、规范运作,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对象及管辖。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农业部制定,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核发,实行一址一证。(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其他动物诊疗机构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手术室、兽药房等设施;、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除应符合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对新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各地按照有关要求,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11年8月1日起,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过程中,变更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已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发送到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发证时,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3)要求填写。(五)《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档案管理。动物诊疗许可实行一证一档。动物诊疗许可应当将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纳入档案保存。(六)《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