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理论研讨会学术观点总结
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理论研讨会学术观点总结
由山东大学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理论研讨会”于2013年11月16日在淄博市顺利召开。会议围绕着“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特殊性”、“公诉裁量与冤假错案防范”“职务犯罪侦查与冤假错案防范”以及“侦辩控审诉讼关系互动与冤假错案防范”四个专题展开理论研讨。会议气氛热烈,成果丰硕,并就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诸多理论问题达成共识。
一、检察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过程中地位特殊,责任重大,权利辐射面广。故从理论角度深入研究和探讨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关于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特殊性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始终,即检察权能影响和作用于冤假错案发生的每一个诉讼环节。这是检察机关防范冤案及错案的诉讼特殊性之一。
2、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等检察权能行使不当或者低效与冤假错案的形成关系密切。
3、从司法人权保障角度审视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特殊性也有重要意义。要从过去单向重视对公权力制约转向公权力制约和公民私权利保护相结合的诉讼人权保护趋向。
4、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是多元的,除了刑讯和司法体制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外,证据运用不当特别是客观证据运用不当、重视不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原因。
三、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要依法处理好依法履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追求办案效率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才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
四、从冤假错案宏观成因方面审视,检察机关同样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能动性。
1、审前程序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最主要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实质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架构导致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判断建立在对侦查卷宗的高度依赖上,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成为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的基本依据。而侦查程序的行政化、封闭性、功利性和高度自治又决定了侦查证据获取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大量存在,也很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形式主义使得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畅行无阻,包括非法证据,并最终成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本身应有的过滤和把关作用大打折扣,为冤假错案的形成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功能,并从公诉的角度保障法庭审判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实质性作用就成为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诉讼努力方向。
2、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出罪功能不足、入罪功能有余的结构性缺陷是冤假错案形成的又一宏观原因。刑事诉讼法本身应有的出入罪功能倒挂和异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结构性缺陷,突出表现出罪功能不足、入罪功能有余。即使是一个清白的人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很难及时迅速的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脱身。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好像一台有罪产品的生产机器,只有生产出有罪产品,才算最终完成诉讼任务。从公诉的角度而言,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够罪即诉、疑罪起诉以及公诉证明标准把握过低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不应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