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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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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ti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一)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第五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项冃:(-)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二) 工伤职工因H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三) 工伤职工I口伤复发的确认。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专家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人员要求和技术要求。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徳;(三)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四) 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五) 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六) 服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由所在医疗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推荐人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列入专家库,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聘书》。第七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确认项目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和驻宁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运用医学技术和劳动能力鉴定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WJ客观、公正、准确。第二章中请和受理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条件:(一)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二)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三) 提交资料齐全。第十一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三)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四) 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五)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六) 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七) 其它必需的材料。第十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天内补正有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在验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详细有效联系方式后予以受理,同时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含后续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收取的医学检查等费用)。中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止有关材料或未按照规定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第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交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在安排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查体前告知其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交有关工伤职工伤残情况资料的或提出派员到查体鉴定现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叮以允许。第三章技术鉴定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按照临床医学分科类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鉴定专家在审阅被鉴定人伤残情况资料的基础上,对被鉴定人的伤位、伤情和功能情况进行医学检查,提出其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等情况的医学鉴定意见,并作详细记录。鉴定专家认为需要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进行补充医学检查。必要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