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2 2019/12/1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鸿忠二○一○年五月七日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及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经批准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建设、水文科技发展、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第七条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水文站网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第九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