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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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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doc

上传人:xyb333199 2019/12/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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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地区牌匾标识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牌匾标识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惯规范书写。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七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九条下列地区或场所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长安街(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二)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三)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四)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五)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六)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七)居住区附近设置的牌匾标识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第十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