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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12/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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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案例1锅炉排放烟尘污染案某市市级幼儿园建于2000年3月,其内部建造的食堂和锅炉房均采用燃烧生煤的方式做饭和烧热水,两根烟囱每天排出滚滚浓烟。2000年9月,市轮船总公司在紧邻幼儿园食堂和锅炉房的旁边动工修建了一座水上***。由于该市河流较少,该水上***立即成为本市居民夏天消暑的好去处,生意十分兴隆。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幼儿园不断向外排放浓烟,导致水上***的水面上总是有一层黑色漂浮物。游客们认为太不卫生,不再光顾***,***的生意渐渐清淡。2000年10月3日,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上***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被责令限期整改。***认为其生意不好及被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主要责任在于幼儿园排放浓烟污染了***的水质,于是要求市环保局进行处理。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检测。鉴定幼儿园两烟囱的排放严重超标,是***水质恶化的主要污染源。经研究决定,责令幼儿园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罚款15000元。同时,***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280元。在庭审中,幼儿园辩称:(1)幼儿园建在先,***建在后。市轮船总公司在明知幼儿园烟囱排放可能污染其水质的情况下仍然建造***,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自己承担。(2)幼儿园已接受了环保局15000元的罚款,不应再给***赔偿。【问题】??为什么??【分析】。(1)幼儿园以其建在先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只有下面三种情况可以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建在先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件。(2)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就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对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本案中,环保局对幼儿园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作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超越自己的权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16280元的经济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到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本案中***生意清淡以至被市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幼儿园排放的浓烟污染了***的水质,因此,幼儿园应对其给***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餐厅油烟扰民案【案情】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